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66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河,男,1967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蒋力,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文河与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3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垫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文河劳务费一万八千八百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五元。因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垫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文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将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的房产即楼房两栋查封,因该建筑没有产权,故无法变现抵债。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延庆区政府为解决申请执行人胡文河的现实困难,区政府借款给承包商,给申请执行人胡文河及涉案的全体民工每人发放4000元。综上,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35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
审判员 唐晓春
审判员 彭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