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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597号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长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长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杜长有。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0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长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长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长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