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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036号

刘贻龙与宋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贻龙,宋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036号

原告:刘贻龙,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广华,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贻龙与被告宋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刘贻龙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贻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贻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贻龙负担。

审 判 员  白 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