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036号
原告:刘贻龙,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广华,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贻龙与被告宋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刘贻龙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贻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贻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贻龙负担。
审 判 员 白 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