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湖南大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阳市华一宾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昀。被执行人李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4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阳市华一宾馆有限公司、湖南大隆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荣、周昀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3284473.2(未计算2015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