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824执319号刘世奇、陈麦英: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稷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租车款59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640元,执行费785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邢聪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