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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异字28号

徐向花、俞林伟与徐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向花,俞林伟,徐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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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异字28号异���申请人徐向花,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俞林伟,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晨,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林伟与被执行人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被执行人徐晨所有的在莲都农商银行股权拍卖所得款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人徐向花不服该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叶晓晓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毛昕昕、

人民陪审员王智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徐向花异议称,她与徐晨、张巧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莲都法院作出(2016)浙11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晨、张巧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该徐向花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她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了解徐晨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法院已将徐晨农商行的股权进行拍卖并做了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中给尚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和判决尚未生效的债权人预留,但未对她的债权给予分配,导致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请求法院暂缓被执行人徐晨农商行的股权拍卖款的分配并重新制定分配方案。经审查查明,原告徐向花与被告徐晨、张巧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浙1102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8月15日该判决生效。2015年10月30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丽明与被执行人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5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俞林伟与被执行人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徐晨所有的在莲都农商银行股权,拍卖所得450000元��2016年8月13日本院作出徐晨执行款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本案中我院作出徐晨执行款分配方案的时间为2016年8月13日,在该分配方案作出之时,异议申请人徐向花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故我院未将徐向花的债权列入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申请人徐向花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徐向花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晓晓

审判员  毛昕昕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