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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财保32号

王占旭与杨凤元、杨保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旭,杨凤元,杨保军,杨小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财保32号

申请人:王占旭,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

申请人:杨凤元,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

申请人:杨保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

申请人:杨小喜,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申请人王占旭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凤元、杨保军、杨小喜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占旭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凤元、杨保军、杨小喜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人民币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王占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梅海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