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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67号

尚俊国与巴图乌力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俊国,巴图乌力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尚俊国,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巴图乌力吉,男,4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翁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图乌力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xxx中的存款y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