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无业。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17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5月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晚至2016年5月1日,被告人苏某甲伙同颜某(2000年6月9日出生,另案处理)窜至衡东县城关镇盗窃摩托车3次,共计盗窃摩托车3辆,盗窃摩托车价值为11584元。1、2016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苏某甲伙同颜某窜至衡东县城关镇菜市路75号2栋楼楼下坪里,由颜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苏某甲用携带的钥匙开锁,将被害人单某乙的一辆牌号为湘d×××××的黑色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苏某甲将该摩托车卖给绰号为“劣脑壳”的朋友。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湘d×××××摩托车价值为962元。2、2016年5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伙同颜某窜至衡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由颜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苏某甲用携带的钥匙开锁,将被害人谭某的一辆牌号为湘d×××××的白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湘d×××××摩托车价值为4770元。3、2016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甲伙同颜某窜至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教委大院门口,由颜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苏某甲用携带的钥匙开锁,将被害人阳某乙的一辆牌号为湘d×××××黑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被盗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湘d×××××摩托车价值为5852元。被告人苏���甲于2016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退缴赃款5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苏某甲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信息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颜某、刘某、阳某甲、单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阳某乙、谭某、单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苏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案发后进行退赃,其盗窃的部分赃物被办案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苏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芬芬
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
人民陪审员 吴松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狄津宇校对责任人:刘芬芬打印责任人:狄津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