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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恢70号

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广元秦巴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秦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宋奎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秦巴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广元秦巴药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文堂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纪肖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