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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673号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673号

原告:郑某。

被告:林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杨士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余藤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