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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599号

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599号

原告:李某某甲,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男,湖南省耒阳市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乙,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立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李某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甲负担。

审判员 曹 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艾慧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