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599号
原告:李某某甲,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男,湖南省耒阳市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乙,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李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立案。2016年8月18日,原告李某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甲负担。
审判员 曹 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艾慧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