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有良。被执行人章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有良、章艳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