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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2801号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有良、章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有良,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有良。被执行人章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有良、章艳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