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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008号

张正彬与贵州省赫章县哲庄煤矿、熊绍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正彬,贵州省赫章县哲庄煤矿,熊绍普,敖朝彬,严士辉,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0527民初1008号原告张正彬,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代理人刘波(特别授权),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赫章县哲庄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哲庄乡坪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7544948X。负责人熊绍普,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熊绍普,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敖朝彬,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第三人严士辉,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第三人周斌,男,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代理人谢敬涛(特别授权),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彬诉被告赫章县哲庄煤矿、熊绍普、敖朝彬、第三人严士辉、周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彬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赫章县哲庄煤矿、熊绍普、敖朝彬已向其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声明对其除名决定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彬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正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正彬负担。

审判长  文道成

审判员  褚福文

审判员  周宝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