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732号
原告:合肥金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以北、莲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杨广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涧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湖滨。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肥金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湖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金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湖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湖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湖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肥金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陈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