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2938号
原告:温州市宏伟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杨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芳君,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戴国。
被告:缪雪峰。
被告:缪立伟。
原告温州市宏伟印刷厂为与被告林戴国、缪雪峰、缪立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宏伟印刷厂委托代理人邱芳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戴国、缪雪峰、缪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宏伟印刷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林戴国、缪雪峰、缪立伟对温州市样样红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84003.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温州市样样红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红公司)因生产所需自2005年向原告购买鞋盒。2007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鹿城法院)作出(2007)温鹿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样样红公司向原告支付166782元。鹿城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债权人何再忠申请的样样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确认原告对样样红公司享有债权184003.31元,同时裁定宣告样样红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样样红公司的股东即三被告怠于履行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册的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无法清算,故三被告依法应对样样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戴国、缪雪峰、缪立伟均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被告身份信息、样样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鹿城法院作出的(2007)温鹿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2015)温鹿商破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温鹿商破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三被告均未予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样样红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3000000元,工商登记股东为缪立伟(投资额为1500000元,投资比例50%)、林戴国(投资额为750000元,投资比例25%)、缪雪峰(投资额为750000元,投资比例25%),缪立伟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2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样样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6年3月30日,鹿城法院裁定确认原告享有样样红公司债权184003.31元。同日,鹿城法院作出(2015)温鹿商破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样样红公司破产,并认定债务人样样红公司股东没有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册,导致无法清算,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样样红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林戴国、缪雪峰、缪立伟作为样样红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期间,因三被告未移交财产、账册,以致管理人无法依法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其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温州市宏伟印刷厂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对样样红公司拖欠的货款184003.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戴国、缪雪峰、缪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戴国、缪雪峰、缪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宏伟印刷厂连带清偿货款184003.3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林戴国、缪雪峰、缪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黄陈花
代理
审判员 季暄燃
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黄兆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