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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417号

焦盛国与南京商茂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鸡鸭加工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盛国,南京商茂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鸡鸭加工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4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盛国。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商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司腊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南京鸡鸭加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司腊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焦盛国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商茂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京鸡鸭加工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6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焦盛国于2016年9月5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盛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焦盛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管 波

代理

审判员  许俊梅

代理

审判员  关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