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蓝善远,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黄锦行,男,1950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蓝善远与被执行人黄锦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锦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蓝善远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锦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70元,执行费33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黄锦行共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蓝善远借款本息230000元,于今日(2016年1月29日)支付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蓝善远(该款存入法院账户);余下的部分从3月1日起每月偿还50000元,直至2016年7月31日之前还清,申请执行人蓝善远自愿放弃逾期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黄锦行承担案件诉讼费2870元和执行费3350元;
三、其他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黄锦行有履行能力,拟以230000元为执行标的,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锦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锦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锦行主动按以上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蓝善远借款本息230000元,交纳诉讼费2870元,执行费3350元。至此,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谢玉养
审判员 武毅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