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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132号

申请人唐爱民与被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李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爱民,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李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唐爱民,男,生于1962年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金林,男,生于1976年4月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李金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金帆建筑有限公司、李金林的银行存款81765元、执行费11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