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782号
原告:沈颂岩,农民。
被告:淮南市孔店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新华村。
负责人:程大伟,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沈颂岩诉被告淮南市孔店乡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颂岩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沈颂岩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 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史金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