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8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余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庭碧,女,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何庭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吕荣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魏敬朝
书 记 员 简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