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233-2号
申请人:谷丽荣,电话。
被
申请人:王计忠,电话。
被
申请人:张国平。根据申请人谷丽荣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了(2016)冀0121财保233-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冀A××××ד吉��”牌小型轿车(套用冀E×××××号牌)。现申请人谷丽荣与被申请王计忠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计忠驾驶被申请人张国平的冀A××××ד吉利”牌小型轿车(套用冀E×××××号牌)的扣押措施。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谷丽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永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