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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行初第19号

临颍县大郭村五组与河南省临颍县粮食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大郭村五组,河南省临颍县粮食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104行初第19号原告临颍县大郭村五组。委托代理人贾俊德,河南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来法。被告河南省临颍县粮食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大郭村五组不服被告河南省临颍县粮食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大郭村五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大郭村五组负担。

审判长  于胜华

审判员  张彦平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珈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