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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563号

张群荣与无锡正天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荣,无锡正天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563号

原告:张群荣,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无锡正天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华夏中路9号,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群荣与被告无锡正天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天造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群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天造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群荣诉称,其于2010年6月4日去正天造价公司从事造价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4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其月工资标准是2000元,当月工资在次月20日前发放。2011年12月31日,正天造价公司以缺钱为由,既没有以书面形式、也未提前30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对正天造价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正天造价公司没有依法与其结算2010年6月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也未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要求正天造价公司支付:1、工资160000元(2010年6月4日至2011年12月31日);2、代通金5000元;3、经济补偿金15000元(5000元/月*3月).被告正天造价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群荣于2010年6月4日入职正天造价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张群荣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张群荣月工资2000元;工程结算审核,张群荣应按质量按进度完成,按收费到账额的15%给予张群荣;张群荣跟踪审计劳务费,在按建设单位要求及时完成并出具跟踪审计咨询成果后,双方友好协商商定;编制造价业务按同行业同等比例结算等劳动权利义务。庭审中,张群荣陈述其在正天造价公司共工作20个月,期间正天造价公司每月支付其基本工资2000元,但没有与其结算按业务量计算的工资;后其之所以不去正天造价公司工作,一是因正天造价公司关门了,二是正天造价公司拖欠工资,其也不愿干了,曾以此为由口头向公司提出过,张群荣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业务工作量和离职原因方面的证据,正天造价公司没有辞退其的行为。又查明,张群荣曾于2013年7月就本案讼争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张群荣未按时预交诉讼费和公告费,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按撤诉处理。2016年1月18日,张群荣就本案讼争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张群荣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群荣认可正天造价公司已向其发放任职期间每月2000元基本工资,认为正天造价公司还应支付其绩效工资160000元,张群荣对此应负举证责任,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在正天造价公司没有辞退张群荣的情况下,张群荣应对其所主张的离职原因进行举证,但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因此,张群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张群荣的诉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张群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0元,由张群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高益新

人民陪审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钱莉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