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85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
负责人:丁学聪,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星波,系公司员工。
被告:丁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丁爱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黄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