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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430、431号之二

殷育林申请执行黄金明、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育林,黄金明,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430、4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殷育林,男。

被执行人:黄金明,男。

被执行人: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前原企业名称: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东亮,董事长。申请人殷育林与被执行人黄金明、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26号、(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二个案件执行标的分别为:1、(2016)皖1823执431号本金为75万元、利息约25.5万元、受理费11300元、执行费12563元、鉴定费8500元;2、(2016)皖1823执430号本金为45万元、利息约15.3万元、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85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在交通银行合肥东陈岗支行存款人民币1016300.00元及在芜湖扬子银行龙湖分理处存款人民币126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同斌

审 判 员  胡银华

代理

审判员  王连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