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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1307号

怀集县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雪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集县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雪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307号

原告:怀集县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698193827R。

法定代表人:徐为新。

被告:钟雪联,女,住怀集县。

原告怀集县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物业公司)与被告钟雪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顾家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怀集县顾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家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谭燕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