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479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乐,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苏宝贝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2928号。
法定代表人:翁永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苏州苏宝贝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丕海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判员 万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