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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352号

刘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352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元、袁映雪,常熟市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迟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煜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