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7347号原告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冬华,董事长。被告王桂秋,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洼里花虎沟*号内*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刘清旺,北京市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双龙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永斌
审 判 员 金 滢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温迎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