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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恢42号

陈虎与颜瑛、颜继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虎,颜瑛,颜继仁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陈虎,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

被执行人:颜瑛,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

被执行人:颜继仁,男,193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虎与被执行人颜瑛、颜继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将扣划至本院账户的颜继仁存款2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偿还债务;另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颜瑛、颜继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王礼兴

审判员 罗远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