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515号
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锐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
被告:夏喜斌,男。
被告:王鑫,男。
被告:程文学,男。
被告:李守库,男。
被告:吉林谷丰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峰。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喜斌、王鑫、程文学、李守库、吉林谷丰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9月06日向法院提出对王鑫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王鑫的起诉。
审判员 徐勤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郝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