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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515号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夏喜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夏喜斌,王鑫,程文学,李守库,吉林谷丰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515号

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锐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

被告:夏喜斌,男。

被告:王鑫,男。

被告:程文学,男。

被告:李守库,男。

被告:吉林谷丰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峰。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喜斌、王鑫、程文学、李守库、吉林谷丰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9月06日向法院提出对王鑫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王鑫的起诉。

审判员  徐勤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郝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