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901-1号
原告:周广发,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宋春香,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周某甲。
被告:郑延军,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彬,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号恒泰商务楼。
原告周某乙等诉被告郑延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郑延军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郑延军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董留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