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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901-1号

周广发、宋春香等与郑延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广发,宋春香,周某甲,郑延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901-1号

原告:周广发,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宋春香,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周某甲。

被告:郑延军,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彬,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号恒泰商务楼。

原告周某乙等诉被告郑延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郑延军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郑延军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董留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