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8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余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元友,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何元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元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元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何元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
审 判 员 吕荣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马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