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860号
原告:孙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酉杰,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峰。
原告孙长伟诉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孙长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长伟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庄 倩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