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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860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长伟,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860号

原告:孙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酉杰,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峰。

原告孙长伟诉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孙长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长伟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庄 倩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