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何德江,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儒元,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何德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儒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275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下余标的款275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儒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德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尧文
审判员 黄 达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松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