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民初2348号

张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34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告:万某某,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廷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冰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