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34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告:万某某,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廷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冰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