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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1239号

王宝林与丁洋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宝林,丁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1239号原告王宝林,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丁洋波,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宝林与被告丁洋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保江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宝林于2016年9月6日以丁洋波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林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宝林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保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