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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恢113号

李淑芳与陕西海通育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芳,陕西海通育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芳被执行人陕西海通育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佰科,住所地眉县齐镇曲兴村。本院在执行李淑芳与陕西海通育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恢1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王延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