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335号申请执行人王莹,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65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0574.23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58.61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