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黎震
被执行人:徐文申请执行人黎震与被执行人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黎震借款本金7500元,但被执行人徐文未履行生效文书。申请执行人黎震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扣留被执行人徐文在通城县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每月有工资收入1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