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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498号之一

田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某某,孙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梁家村*组。被执行人孙某某(又名孙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焦庄村*组,现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龙兴蕊城小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焦庄村*组,现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龙兴蕊城小区。田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蒲城县延安路东段陕西龙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明珠(龙兴蕊城)小区1506室单元房一套以资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田某某(612128196503282818)所有,以此消灭(2016)陕0526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田某某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范正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