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090号原告姚鹏章,男。被告南得清,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鹏章与被告南得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告姚鹏章诉称的被告南得清与其实际雇佣人南世勤(男,汉族,通渭县人)并非同一人,故原告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鹏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退回原告姚鹏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利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姚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