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石春锋,男。被执行人刘民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春锋与刘民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6月13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严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