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8601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升军,该××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忠,该××经理。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张家口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33号民事判决,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张家口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服务款项108025032.5元;张家口北方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对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二连浩特至秦皇岛高速公路康保(冀蒙界)至沽源(张承高速)段项目路基桥涵及路面工程I类控制性工程应收账款的10802503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二连浩特至秦皇岛高速公路康保(冀蒙界)至沽源(张承高速)段项目路基桥涵及路面工程I类控制性工程享有的应收账款10802503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彭 建
审 判 员 李志超
代理
审判员 李金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邸雪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