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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836号

陈天宝与林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天宝,林洪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836号原告陈天宝。被告林洪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宝诉被告林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陈天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