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836号原告陈天宝。被告林洪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宝诉被告林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陈天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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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宝与林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836号原告陈天宝。被告林洪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宝诉被告林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陈天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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