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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民初477号

郎珂与平利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昌权、邓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郎珂,平利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朱昌权,邓后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477号

原告:郎珂,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利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朱昌权,男。

第三人:邓后永,男,汉族,城镇居民。

原告郎珂与被告平利县中润亿家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昌权、邓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珂撤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郎珂负担。

审 判 长  邹 戬

审 判 员  余传甲

人民陪审员  柯贤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