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鞠文银,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省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辉,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鞠文银因与被申请人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鞠文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咏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云
代理
审判员 曲文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