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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申4号

鞠文银与陈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鞠文银,陈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鞠文银,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省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辉,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鞠文银因与被申请人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鞠文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咏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云

代理

审判员  曲文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