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军,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李海军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2号楼5楼神经内科东病区,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手提包盗走,被盗手提包内有钱包一个、500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被盗钱包、身份证、工行银行卡、现金230元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刘某。2、2016年5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李海军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2号楼6楼,趁被害人孙某在大厅椅子上熟睡之际。将其裤子口袋里的150元现金盗走。3、2016年5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李海军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2号楼6楼病房内,将被害人贾某放在床头的一部酷派8675-HD型手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0元。
被告人李海军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海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孙某、贾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被告人李海军作案所穿西装上衣、黄色裤子、蓝色鞋子;盗窃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海军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军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海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军在医院内连续盗窃住院病人亲友财物,社会危害较大,也证实被告人李海军主观恶性较深,应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海军的刑期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