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杭州开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金葵阳。被执行人杭州杭天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坚忠。被执行人杭州杰克万向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秋风。被执行人浙江杰克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徐秋风。被执行人陈明杰。被执行人徐香平。被执行人徐坚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明杰、徐香平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晶典公寓1幢1502室,建筑面积162.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9日,竞买人王水军以188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明杰、徐香平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晶典公寓1幢1502室,建筑面积162.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正大房估字(2016)第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王水军(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水军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水军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